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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宣传提纲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物质补偿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原则;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原则;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结合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或无过错补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在赤峰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下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未纳入社会统筹前,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认定和鉴定。其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参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支付。

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工伤,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当然,实行无责任补偿,并不是不追究工伤事故的责任,这是另一个范畴的工作和职责。另外,《条例》规定对故意自残、自杀或犯罪,醉酒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的,同时也是得不到补偿的。

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农民工因工致残的,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有何政策规定?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就业的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1)、农民工选择长期支付待遇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
 (2)、农民工自愿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合并计算。
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及伤残等级进行核定,确定赔偿基数。一次性支付的具体标准为:
16-30周岁赔偿基数的14倍;30-40周岁支付赔偿基数的12倍;40-50周岁支付赔偿基数的10倍;50周岁支付赔偿基数的8倍。不同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算,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二)、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其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自愿选择长期领取抚恤金待遇的,其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待遇的,一次性领取的标准为:
 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为40%,其他亲属为30%。配偶及其他亲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每超过一岁核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子女按规定的比例以实际应享受年限计算,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符合供养亲属条件有数人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如何就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病情平稳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
另外,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或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所限,需跨统筹地区转入其他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有时间限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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